自1949年在全國范圍內發生的社會制度的根本變革徹底改變了中國的社會結構。到20世紀50年代中后期,私有制經濟在中國社會幾乎不復存在,以國家控制絕大部分社會資源和機會,以社會主義公有制占絕對主導地位的經濟結構逐步建立起來。與此相適應的維護社會治安與公共安全的資源也基本上被國家有關部門所壟斷。從中央到地方,從單位到社區,從城市到農村,基本形成了由政府控制的、基本完善的社會治安控制體系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在城市,實現維護公共安全功能的組織除了政府組織—公安機關外,就是街道居委會下屬的治保會和單位內部設立的保衛組織。即使是單位內部設立的保衛組織與機構也具有明顯的行政化特征,即它既是所在單位的職能部門,也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后改為基層組織),專門機關和群眾工作相結合成為城鄉社會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機制。

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中國的經濟結構首先發生了變化,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黨的十六大確定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二十多年經濟結構變化的結果。這種變化一方面對傳統的滿足社會安全需求的方式提出了挑戰,同時也為中國保安業的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遇。以中國第一家保安服務公司產生的背景為例進行分析。在中國改革開放前沿的城市深圳,大量出現的外資企業一方面存在強烈的安全需求,另一方面也對在自己所投資建立的企業內部成立受控于政府的安全保衛機構不滿;在實現安全的方式與途徑上,與我國傳統的做法和觀念產生了強烈的沖突。中國的保安服務公司就是在這種社會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經濟結構變化的另一體現是私人財產的大量積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使我國不同所有制的生產經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大量發展,擁有私人財產的人數不僅數量增加,而且財富的絕對量也在不斷積累和增長,相當數量的違法犯罪發生在私人所有權控制之下的場所和單位之內。依法保護自身財產的安全成為財產所有者必須認真面對的現實問題,國家也有責任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13條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財產所有者有權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安全,也有權選擇實現安全的方式。無論警察的工作效率好與壞,只要個人擁有財產,自我保護的動機自然興起。隨著我國私有財產和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法律地位的確立,
保安業在保護私有財產和非公有制經濟企業內部安全中所發揮的作用將會越來越重要。